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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联合惩戒形成合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2018-10-14 15:42:35

    玉溪市华宁县某公司与云南省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确认:由华宁县某公司支付云南省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利息16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华宁县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云南省某工程公司向玉溪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自恃是国有企业,长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毁约不按协议履行。

  玉溪中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据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对负有执行义务的党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接机制》,玉溪中院将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拖欠债务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在联合惩戒下,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务出行及职务变动过程屡屡受到限制,2018年1月,华宁县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