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任性单位拒不协助执行,被罚款10万元
2018-10-14 15:41:04
2012年8月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某向李某返还借款65万元,于2013年10月返还借款61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李某于2013年10月向景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景洪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进行查控,依法扣划其在西双版纳某公司的工程款22.21万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支付。2015年2月,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申报其在墨江县某局有未结算的工程尾款20余万元。2015年3月,景洪市法院向墨江县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结算后,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程款转入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款专户。2017年8月,墨江县某局答复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但是否将款项转入法院执行专款专户要等局务会研究决定。
2018年6月,景洪市法院了解到墨江县某局已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了工程款29.76万元,遂向墨江县某局发出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协助执行人未能追回。2018年7月13日,景洪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局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29.76万元,并对墨江县某局处以10万元罚款。
墨江县某局当日将29.76万元款项如数汇入法院执行专款专户,之后交纳了10万元罚款。行专款专户,之后交纳了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