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使用拘留、刑事自诉组合拳
2018-10-14 15:37:59
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2002)罗民初字第1064号等四份裁判文书确定了刘某娥因借款纠纷应当向王某某等人偿还债务共计19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直没有得到执行。
2017年1月,执行干警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刘某娥所在的社区因城市建设规划获得征地补偿款。执行干警在对其所在社区进行初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已具有履行能力,遂恢复执行。但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刘某娥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8月2日,执行干警再次找到刘某娥,但其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罗平县法院遂决定对刘某娥司法拘留15日。
在刘某娥被拘留期间,执行干警又调查了解到刘某娥在2015年有一笔49万余元的收入,2016年有一笔16万元的收入,2017年有征地补偿款收入,具备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能力。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执行干警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做了反馈,并建议申请人直接向罗平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7年8月14日,刘某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在被逮捕后的第二天,被执行人的家属终于出面与申请人商谈还款计划,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四件沉寂了十五年的执行案件得以结案。
后自诉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起诉,罗平县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