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偷挖被查封种植物,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
2018-10-14 15:35:15
王某飞及其丈夫、女儿、女婿四人在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向夏某借款。因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夏某将王某飞等四人诉至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8日,石屏县法院作出( 2016)云2525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判令由王某飞与其丈夫、女儿、女婿四人向夏某返还借款本金246.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飞等四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某遂向石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法院查询并依夏某申请,依法查封了王某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该地块所种植的中药材、果树。2017年9月至10月,王某飞屡次雇人到查封地块私挖中药材重楼,并运输、转移至案外人吴某某家隐匿,之后被转移的中药材重楼被执行法院查获。11月6日,王某飞听说法院将处置从吴某某家查获的中药材,遂到法院打探价款,当即被执行干警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王某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王某飞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无视司法权威,多次转移、隐藏法院查封的财物,阻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经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公诉,2018年4月,石屏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飞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