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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哄闹现场、阻碍执行,六人被判刑

2018-10-14 15:31:38

       昭通市巧家县某砂石厂与被告人苏某珍等人及第三人巧家县某村民小组排除妨害一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判令苏某珍等人及巧家县某村民小组停止对巧家县某砂石厂沿途通行的妨碍行为。

      判决生效后,因苏某珍等人及第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巧家县某砂石厂于2016年11月15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苏某珍等人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7月24日上午9时,巧家县法院执行局到巧家县金塘镇执行该案。

  被执行人苏某珍伙同村民陈某福、苏某祥、汪某珍、陈某禄、杨某荣等人拉横幅哄闹执行现场、坐在路上阻碍装载机疏通道路、强行进入警戒区、抓扯殴打执行干警,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场面一度混乱,失去控制。当日16时30分,巧家县公安局接巧家县法院报案后,将苏某珍等六人传唤至巧家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2018年5月,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对苏某珍、陈某福、苏某祥、汪某珍、陈某禄、杨某荣等六人提起公诉。

2018年7月,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珍等六人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而且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不执行,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以拒执罪判处陈某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苏某珍有期徒刑一年,苏某祥等其余四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