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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017-11-23 11:55:38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3、提供证据的权利。

4、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或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6、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反诉、反驳的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7、当事人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9、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0、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申请法院给予执行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挥。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的事实,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