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
2017-11-23 11:54:16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下列诉讼,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侵权诉讼(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负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负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同纠纷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列(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据责任的承担。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至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八、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九、在举证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以上举证须知若有不清,请向本院立案庭咨询,联系电话:0886-35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