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2017-11-23 16: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组织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贡发[2010]12号《中共贡山县委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再审案件和其他各类申诉案件。
(四)对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地方综合治理工作。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六)领导派出法庭的工作。
(七)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主管部门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领导本院直属的事业单位。
(十一)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十二)完成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法院内设13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副科级)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本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及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及其建议和提案的督办;负责领导机关有关部门督查事项的督办;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院领导的有关讲话等文稿;负责文书、档案资料,公文印制与收发、接待工作;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的编写工作,负责本院财务装备,设施规划与管理,负责其他应由办公室办理的工作事宜。
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科级)。
(二)政治处(正科级)
主管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机构编制的管理和补员考核工作;组织全院开展创先争优、立功创模活动;负责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报名组织工作;负责县院法官等级的评定、晋升及司法警察警衔晋升的上报管理工作;负责新闻与法制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
政治处设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
(三)立案庭(副科级)
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庭、局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护、证据保全;负责本院信访接待工作,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立案庭设庭长1名(副科级)。
(四)刑事审判庭(副科级)
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刑事审判庭设庭长1名(副科级)。
(五)民事审判一庭(副科级)
依法审判辖区内的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农村承包、个人合伙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派出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一庭设庭长1名(副科级)。
(六)民事审判二庭(副科级)
依法审判一审买卖、借贷、存单、证券、票据、信用证、保险、企业承包、兼并、破产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县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民事审判二庭设庭长1名(副科级)。
(七)行政审判庭(副科级)
依法审判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提出行政审判方面的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行政审判庭设庭长1名(副科级)。
(八)审判监督庭(副科级)
依法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审判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审判监督庭设庭长1名(副科级)。
(九)执行局(正科级)
执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裁定的事项进行裁决;依法实施诉讼保全的裁定;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财产部分。
执行局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十)监察室(副科级)
检查全院干警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受理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本院的廉政建设教育工作。
监察室设主任1名(副科级)。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副科级)
负责机关警卫、法庭警卫、押解人犯工作;参加本院有关庭、局的案件执行工作;管理司法警察装备、协调开展与其他警种间的警务工作和辖区内跨地区的重要警务活动。
司法警察设大队长1名(副科级),指导员1名(副科级)。
(十二)派出法庭(副科级)
1.丙中洛法庭
丙中洛法庭设庭长1名(副科级)。
2.独龙江法庭
独龙江法庭设庭长1名(副科级)。
负责审理辖区内一般的婚姻、借贷等民间纠纷,有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县法院直接审判,受县法院直接领导,指导人民调解组织。
(十三)研究室(副科级)
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办理本院向上级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汇报工作;负责司法统计、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业务调研工作;负责审判信息的编写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年鉴的编写工作。
研究室设主任1名(副科级)。